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建设

来源:灯塔党建在线 浏览量:2910 发布于: 2021-07-14

   1940年7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简称省战工会)成立,山东省统一的抗日民主政权正式诞生。为实现领导人民抗日和建设新民主主义新社会的任务,以省战工会为代表的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在政治上实行民主选举政权、政权人员构成“三三制”、依法施政、保障人权等政策,得到根据地人民群众一致拥护。 

   实行民主选举是民主政治的第一步,是检验主权是否在民的根本所在。山东抗日民主政权从一开始就注意维护人民的选举权,真诚地实行民主选举,因而得到根据地民众的普遍支持。1940年9月,省战工会制定《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要求“实施民主政治。使一切赞成抗战、赞成民主者,不分党派、性别、信仰、种族、财产、文化程度,都能参加民主政治”“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权,村以上各级政权一律民选。”此后,山东党组织除了在新开辟地区建立政权暂时实行委任制以外,在根据地以内普遍发动群众民主选举政权,中上层实行间接选举,在基层实行直接选举。 

                                              

                                     

    其次,在各级政权中严格贯彻“三三制”原则。194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对民主政权人员分配明确规定:“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同年6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便作出《关于政权问题的新决定》,要求各级党组织、军队干部在推动建立根据地各地方政权时,要“成立村、乡以上各级行政委员会,在委员中保证党员占三分之一,工农分子占三分之一,进步士绅及小学教员占三分之一”,同时为确保党的领导地位、坚持抗战,要求“村、乡、区长则应以党员或进步的工农分子及坚决抗战与赞成民主的知识分子及其他人士充任。” 

   作为全省统一的民意代表机关和立法机构,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成立后积极开展民主立法工作,与省战工会一起先后颁布了《山东省战时县区乡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人权保障条例》《甲、乙、丙三种公平负担暂行办法》《抗日民众武装动员方案》《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货物税收施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条例,涉及政权建设、民主权利、财粮税收、民众武装、拥军优属等根据地生活各个方面,使根据地各级民主政权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施政,各地社会秩序、生产建设、阶层关系等得以快速恢复和巩固,加速了对敌斗争的胜利。 

   为切实保障根据地所有人民的民主权利,团结抗日,《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规定,“整饬司法,保障人民一切抗日之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武装之完全自由”。根据这一方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于1940年11月11日通过《人权保障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组织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条例》共12条597个字,首条开宗明义阐明了其宗旨是:“发扬民主,动员全民参战,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真精神。”其第三、四条分别规定了人民群众享有的四项权利与四大自由,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身体与抗日武装之自由;居住与迁徙之自由;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之自由;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其第十条则规定了人民在遭受公权力损害时享有的权益:“凡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惩戒外,应负刑事民事责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得依法律请求赔偿。”《条例》的内容即使放到今天来看,依然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权对人民利益的重视。 

   山东省档案馆馆藏山东根据地民主政权建设档案,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省战工会、省政委会、省临参会等关于建设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政令、法规性文件、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参议会的设置、变化问题的决定、通知及条例,关于干部任免、调迁、奖惩、训练等问题的文件,关于组织民众参加民主选举、组建抗日民主团体的文件,关于动员人民参军参战、抗日救国、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进攻、支援前线的文件材料等。这些档案资料对于了解和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民主政权、新民主主义政治发展历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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