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3日,越南通报《烟草危害防治法》修订草案。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第1条,并在第2条第1款后增加第a、b、c、d、e和f项,从而对烟草、传统烟草制品、电子烟、电子烟液、加热烟草制品、电子设备、特制烟草制品和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定义进行修订和补充;
——修订第3条第4款,以补充国家关于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的政策;
——在第5条中增加第5款,以补充关于国家在预防和控制烟草危害方面的管理职责的规定;
——修订并补充了关于禁止行为的第9条中的若干规定;
——修订关于室内场所的第12条第1款,规定室内场所禁止吸烟,但允许设立指定吸烟区;
——修订关于烟草业务管理的第19条第1款;
——修订关于烟草生产投资控制的第21条第4款;
——修订关于销售传统烟草制品的第25条;
——删除第11条第1款b项中的“除本条第2款b项规定的机构外”这一表述,并删除第11条第2款b项中的“学院、大学和研究院”这一表述;
——废除第10条第3款b项和第17条第4款。
该修订草案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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