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巴基斯坦与中国两国海关签署信息互换协议后,两国海关开始组建线上模块,目前,巴基斯坦海关已经完成电子数据交换(EDE,Electronic Data Exchange)的全部准备工作,deadline为4月30日。
这意味着,巴基斯坦海关将掌握中国产品的实际价值以及进口商的申报价值,有利于其打击低报出口、逃税漏税等行为。
巴基斯坦的税务官员表示,3月开始进行EDE平台的beta测试,4月30日正式投入使用。
当巴基斯坦客人要求低开发票时,可把以上新闻截图发给他以说明事情的严重性。
新闻地址:https://www.thenews.com.pk/print/287689-pakistan-china-to-exchange-data-from-april-30-to-check-trade-mispricing
此次中巴交换海关电子数据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有利于打击低报出口,使巴基斯坦进口商的偷税漏税行为无处遁形。
在没有交换海关电子数据之前,巴基斯坦很大一部分进口商以低于发票的价格上报进口商品价格,从而达到偷漏缴税款的目的,而中国出口报关按照货物实际价格如实申报。互通电子数据之后,二者不相符的现象将完全透明,如果想报低清关金额,必须中国出口商同步减少出口报关的金额,可这又会直接降低中国出口商的退税额。
请注意,巴基斯坦当地进口商申报的清关金额,必须与中国出口商向中国海关申报的出口金额一致,才能顺利完成清关。否则,巴基斯坦当地的进口商将被罚款!所以一定要提醒巴基斯坦客人,不能再低开发票金额了。
中国海关严禁虚报出口产品价格,尤其涉及退税产品,报关金额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收汇问题,轻则海关查验,重则违反国家法律。我国的《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也请了解一下: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
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办法》全文:http://file.mofcom.gov.cn/article/gkml/200804/20080493112274.shtml
请有巴基斯坦客人的外贸朋友们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