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S通过制定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具体执行其出口管制相关职权,与管控更为严格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一样,UVL也是美国BIS出口管制限制性清单之一。被列入UVL的主体主要是接收EAR管制物项(或涉美物项)的外国主体,即无论通过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以转让形式接收美国货物、软件或技术交易的外国参与方。 

   对于此次33家中国实体被列入“未经验证名单”,中国商务部发言人表示坚决反对,并指责美国“将出口管制作为政治打压和经济霸凌的工具,不断采取单边措施对他国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打压遏制,给中美企业间正常经贸合作制造困难和障碍,对国际经贸秩序和自由贸易规则造成严重破坏,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造成严重威胁”。 

   UVL与实体清单有何区别?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UVL?被列入UVL对企业会有哪些影响?企业应如何应对?让我们来看看专业律师的详解。 

   缘何被列入UVL? 

   对于被列入UVL的原因,BIS在相关公告中一般不会具体点明。根据相关公告及以往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蔡开明律师团队的业务经验,相关主体被列入UVL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外国实体正在参与或已参与涉及EAR管制物项的交易,但BIS无法核实参与交易的该等外国实体是否“善意”(bona fides)或具有合法性,或者无法判断最终用途。 

   二是BIS启动了最终用户核实程序,但根据部分产品的出口申报文件中所列的外国实体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查到该实体的存在,从而不能对最终用途核查对象的存在与否或真实与否进行核实。 

   三是BIS向东道国政府机构请求其进行最终用户核实或提供某些文件,东道国政府机构不回复或拒绝该请求,导致无法进行最终用途核查等。 

   CGGT特约法律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欢和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监管业务顾问陈起超表示,任何违反EAR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该处罚存在域外适用效力,不仅仅针对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者国内转移者。EAR对处罚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包括民事罚款、拒绝出口特权和吊销从业资格等。 

   影响冲击有多大? 

   被列入UVL并不是完全限制名单内企业与美国实体的正常交易,只是增加了相关出口商的合规义务。 

   郭欢指出,被列入UVL的实体主要会导致合规义务和供应链风险的增加。 

   许可例外不再适用。此前部分实体可以采用许可例外形式获取涉美管制物项,但被列入UVL的实体无法通过许可例外接收该等物项,其他物项的正常交易需要出口商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但不同于实体清单,对于UVL实体的许可证审查中没有设置“推定拒绝”的政策,对于UVL实体签发许可证存在一定可能性。 

   合规义务加重。被列入UVL并不代表实体构成具体和明确的国家安全威胁或外交政策关注,但美国公司与被列入UVL的实体进行交易时必须进行额外的尽职调查,包括提交更多的文件或信息。一方面,无论商品的最终目的地或金额大小,美国出口商如向被列入UVL的实体出口受EAR管辖的有形商品,都需要在自动出口系统(AES)事先进行电子出口信息(EEI)的申报,并需要这些UVL实体提供一份UVL声明,说明其与出口商的交易所涉及的EAR管制物项为无需申请出口许可的物项;另一方面,即使是出口不涉及受EAR管制的物项,出口商在与被列入UVL的实体进行交易时,也需要获取UVL声明并保留记录。 

   供应链风险增加。在实践中,被列入UVL将会对中国企业的供应链带来一定冲击,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交易双方的交易复杂度,如开展对被列入UVL实体的专项尽职调查。此外,美国出口企业也会更为审慎地考虑与被列入UVL的中国企业的合作,特别是内控合规较为严格的美国出口企业通常会选择加大审核力度,甚至是自主决定拒绝交易。考虑到美方的相关打击主要集中在关键的产业环节或技术环节,这对仍在发展过程中、尚不成熟的中国相关科技等产业领域的发展将形成系统性的抑制。 

   CGGT特约法律专家、中伦律师事务所顾问贾申表示,合规义务的增加会在短期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估值和资本市场表现。长期来看,如果企业迟迟不能从名单中被移除,那么每一笔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管辖的国际业务都需要提交相应的合规文件,合规成本较大,很可能促使交易相对方放弃与名单内企业的交易合作。这对于依赖美国技术和产品的公司或存在高频次国际贸易的公司来说,是一种较高的风险,从长期看企业估值也有降低的可能。 

   需要提示的是,鉴于被列入UVL实体将来可能按照BIS或境外第三方机构的建议,在申请清单移除时一味迎合甚至超标准满足美方的要求,一旦对向外披露的商业资料与信息的范围和深度把控不足,极有可能涉及企业所处产业的部分数据,造成中国该产业信息的曝光,影响企业、行业甚至是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