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暂行办法强化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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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3-06-28
日前,省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一是明确绩效评价对象,既包括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又包括组织项目申报、承担资金和项目监管职责的各级财政、商务部门。二是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在项目决策、项目管理、绩效目标三个一级指标的基础上,从资金支出的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三是确定评价程序。绩效评价为年度绩效评价,分市县(单位)自评,中介机构和专家复评,省财政厅、商务厅综合评价三个步骤进行。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所在市、县,省里适当加大后年度扶持力度;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相应削减以后年度同类资金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