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自2026年10月1日起对相关进口钢铁产品实施“熔炼和浇铸国”申报要求。欧盟进口商在办理海关申报时,需注明钢材实际熔炼和浇铸国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则上以钢厂材质证明(MTC)作为主要依据,载明熔炼浇铸国、炉号等信息。2027年10月1日前,发票、采购合同、生产记录、质量证明及出口国海关单证等可在一定条件下作为补充或替代证明,此后相关辅助材料原则上仅作为MTC的补充依据。

新要求将欧盟对钢铁产品的监管由成品原产地进一步延伸至上游生产环节,对我国钢铁生产企业以及使用钢坯、钢卷等原料加工后出口欧盟的下游企业提出更高的供应链追溯要求。相关企业需重点关注原材料来源、炉号、生产加工记录和出口单证之间的一致性,提前与上游钢厂、贸易商及欧盟进口商做好信息衔接,完善MTC和供应链证明材料,防范因材料缺失、信息不一致等影响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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