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共采购法规提案,以一部单一规则取代2014/23/EU、2014/24/EU和2014/25/EU三项指令,并修订涉及公共采购条款的十余项部门立法。

提案的核心变化体现在规则架构、程序设置、战略目标整合、经济安全与数字基础设施五个方面。

1、规则架构

提案将公共合同、公用事业采购和特许权规则整合进一部法规。评估指出,公共采购占欧盟GDP约15%,但规则分散于超过五十项部门立法中,导致法律不确定性和行政负担。提案将分散的排除理由、横向“买什么”条款以及绿色采购授权统一纳入法规,同时从部门立法中删除相应条款。例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相关法规中的采购条款被删除,相关要求由法规第54条承接。

2、程序

提案设立两种主要程序:开放程序和动态程序,两者均可选择是否使用选择标准以及是否进行谈判。另设创新程序,用于公共买家提出社会挑战、由经济运营商开发解决方案并最终采购该方案。市场咨询被明确为标准准备工具。选择标准限于确保经济运营商具备履约能力所必需的范围,营业额要求不得超过合同估计年价值的50%,除非有正当理由。禁止无理要求先前公共部门经验。

3、战略采购

提案将最佳价格质量比(BPQR)设为默认授标方法,质量权重最低为30%,劳动力密集型合同最低为50%。公共买家可通过说明理由的方式偏离该要求,前提是质量可通过规格、履约条件或两者结合得到充分保证。环境采购获得更明确的法律基础,涵盖循环经济、资源效率、能源效率以及特定产品的强制性绿色采购要求。社会采购条款涵盖社会包容、劳动力市场整合、无障碍、工作条件改善、技能提升、性别平等和供应链人权。创新采购通过专门的创新程序予以规范,允许公共买家制定社会挑战而非固定技术规格,通过价值评估框架筛选方案,并进行测试、验证和评估。

4、经济安全与欧洲偏好

提案引入“受涵盖经济运营商”和“受涵盖货物、服务或工程”概念,依据欧盟在WTO政府采购协定及双边贸易协定中的承诺确定覆盖范围。公共买家可适用欧洲偏好要求,包括限制参与、要求最低欧盟或受涵盖原产地、或在评审中给予价格优惠或额外分数。在欧盟战略利益需要时,委员会可通过授权法案将特定采购程序对非受涵盖运营商、产品或服务关闭。提案明确其作为欧洲偏好要求的横向框架,与部门立法中的具体机制并存,除非部门立法另有规定。安全与韧性条款适用于涉及关键实体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同,涵盖供应链多样化、供应安全、危机准备和供应链透明度。

5、数字化

提案建立基于互操作性网络的共同数字生态系统,采用统一语义标准和通用规格。关键创新是电子资格服务,围绕数字商业凭证和数字公司档案构建,实施“一次原则”。提案要求建立国家公共采购数据空间和欧盟公共采购数据空间,扩展并合理化全采购生命周期的发布义务。电子采购服务提供商须在欧洲经济区设立,由欧洲经济区自然人或法人拥有和控制,不得受第三国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或间接决定性影响,所有采购程序相关数据须存储在欧洲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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