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分为3部分,共12,要求自2013101日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第一部分是具体的支持政策。包括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第二部分是实施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自201310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9个部门的职责做出明确界定,对各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意见》提出明确要求。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项。主要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进行定义,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有关工作做了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