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表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自律规则,在我国资本市场依法合规运作,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忠实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受托人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加强指导监督和现场检查,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