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修订 自贸区负面清单经验推向全国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量:1803 发布于: 2016-08-31
     82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高虎城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报道称,此次人大常委会若通过草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望在全国复制推广,外商投资逐案审批时代将终结。
  “修订这些法律对于打造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优化升级我国的营商环境、增强吸引外资能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法律修订后,国务院及其部委的相关行政规章也需要进行相应修订。”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
  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我国将外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按照企业所有者性质和主体身份分别立法,有违按照投资者的投资性质和企业组织形式的现代立法思路。”刘俊海说。
  刘红宇认为,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称“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对于我国吸收外资和台资,推动改革开放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外商投资立法以优惠为主、行政管理为主的思路逐渐显现了问题。”她说。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审批事项,并且,按照相关行政规章,必须由外商投资企业持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企业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报批。
  刘红宇介绍,这样的规定在转让双方没有发生争议的正常情况下倒无不可,但是如果发生纠纷、协议双方诉诸法院时,就会出现司法权与行政审批权的矛盾。
  对于这类纠纷案件,法院多依法判决各方到商务部门补办报批手续,并且判决如果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按期补办报批手续,则受让方可以自行到商务部门补办报批手续。
  但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当受让方自行到商务部门补办报批手续时,商务部门尽管受理受让方的报批申请,却往往以受让方不能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为由,拒不批准股权转让,造成了法院判决不能实际执行。
  接近商务部人士介绍,这样的纠纷案例目前全国已累计达几十起。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自201310月起,先后在上海和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进行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逐案审批模式”。
  其中规定将“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等11项原需行政审批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该授权即将于2016930日到期。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修正案草案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要求,内容与授权决定的规定保持一致。
  他还指出,拟在4部法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负面清单模式下的
  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来,4个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显著增加。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6月,上海自贸区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84家,合同外资4032亿元人民币。
  而从2015421日挂牌到2015年底,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同比分别增长287%235%506%,合同利用外资分别增长225%220%548%
  今年1-6月,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共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23家,吸收合同外资3592亿元人民币,占各自省市同期合同外资的比重分别为41.3%75.7%87.4%50.1%;其中,通过备案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共4881家,吸收合同外资3584.6亿元人民币,占比分别为99.1%99.8%
  “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是以备案制为抓手,这样可以扩大意思自治的空间,鼓励企业自治、股东自治,进一步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空间。”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为了增强外商对我国法律环境的透明度、可预期度的信赖,有必要明确负面清单制度。”
  新华社报道称,我国已经明确,从2015年底至201712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说,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不要审批,改成备案,这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这对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创新非常有意义。
  “但备案制也并非备而不管,外商投资违反了产业政策、违反了反垄断政策、违反了国家安全审查政策等,依然可以叫停。”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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