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山东商务网 浏览量:1535 发布于: 2016-09-07
        9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当日,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可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信息及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备案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备案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备案完成后,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于2016101日起施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管理规定作为重要配套措施,将与《决定》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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