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中商品品名条款的内容

来源:对外贸易之家 浏览量:1536 发布于: 2018-06-04

    国际贸易买卖,从签订合同到实际交付货物,往往需要相隔较长的一段时间,而且交易的双方在洽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通常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所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由此可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商品名称,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按照有关部门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标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合同中商品品名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的标的物都是具体的商品。所谓标的物,就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名称,故又称之为“品名条款”。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而言,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是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要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 

    注意事项 

    规定商品品名条款应注意的事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好品名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在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条款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根据需要和可能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 

    (4)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于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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