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如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生物特征、技术要求等;后者如商品的外形、款式、色泽、味觉和透明度等通过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外形特征。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是交易的主要条件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索赔,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另外,商品品质的优劣关系到商品使用价值的发挥与价格的高低,影响到商业信誉和国家声誉。因此,我们要不断改进出口商品质量,同时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品质条款的规定 

    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规格、等级等,或说明样品的编号和日期。根据商品的特性,可分别采用文字说明或样品或两者兼用。但由于品种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不一,故品质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要正确使用货物品质的各种表示方法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应由商品本身的特点或由以往国际贸易中表示品质方法的惯例来决定。一般应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以免日后履约时产生纠纷。如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表示时,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凭样品与凭规格、等级、标准等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宜混合使用。 (2)要从实际出发。品质指标的订立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订得过高或过低。过高会造成生产和履约的困难;过低则会影响售价和销路。(3)要具有科学性和灵活性。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应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准确性。但对于一些品质规格不易做到完全统一的商品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可以在合同中作出变通规定,如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2.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1)品质机动幅度。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指标可在一定幅度内掌握。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可采用下列方法规定品质机动幅度:①规定一定的范围。对品质指标的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英寸”,卖方交付的漂布,只要在此范围内,均算合格。②规定一定的极限。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即最大、最高、最多为多少,最小、最低、最少为多少。如“花生,含水量最大不超过13%,含油量最小不低于44%”。③规定上下允差。如: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即含绒量在17%到19%范围内都可以。 

    (2)品质公差。在工业制成品的交易中,还有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的概念。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不能视作违约。交货品质如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有上下浮动,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