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运输条款包括哪些,要注意什么

来源:对外贸易之家 浏览量:1704 发布于: 2018-06-11

    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就各项装运条款谈妥,并在合同中订明,以利合同的履行。装运条款的内容同买卖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性质的合同和不同运输方式,其装运条款也不相同。鉴于我国大部分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而且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属FOB、CIF和CFR合同,按这类合同规定的装运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又称装运期,是指在启运地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如规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或“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总之,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要订明装运地和目的地。相对于海洋运输,要订明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开始装货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关于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两种:

    (1)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例如“FOB上海”,表示装运港是上海;“CIF香港”,表示目的港为香港。

    (2)在订立合同时,如果难以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运港和目的港,还可采用按选择港口(Optional Ports)的规定方法,即从合同列明的港口中任选一个。例如:“FOB青岛/大连,任选(FOB Qingdao/Dalian Optional)”,表示装运港可在青岛和大连两个港口中任意选择一个。选择港口的数目不能超过三个,且必须在同一航线上,能班轮停靠。例如: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买方必须在承载船舶到达第一个选择港前若干小时(一般为48小时),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代理。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备选港卸货。运费应按备选港中最高的费率与附加费计算,对于选择卸货港所增加的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3)规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该注意以下事项:①对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不宜使用“EMP”或“AMP”等笼统规定。②注意规定的港口有无重名。③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④必须考虑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具体条件。⑤不得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作为目的港。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1.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凡数量较大,或受运输、市场销售和资金等条件的限制,都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该惯例还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对这类条款受益人应严格遵守,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

    允许分批装运,一般于卖方有利。如合同中未明文规定允许分批,一般应理解为必须一次交货或装运,按《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例如:2004年8/9/10月份装运,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Shipment during Aug./Sep./Oct.2004,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2.转运(Trans-shipment)

    转运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允许转运,一般对卖方有利。按《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条款禁止转运,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将被转运的运输单据。

    四、装运通知(Shipment Advice)

    装运通知(Shipment Advice)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不论按哪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相互通知的义务。规定装运通知主要是为了在采用租船运送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并便于办理货运保险。因此,订好装运通知条款,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如在FOB条件下,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前(一般为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利买方及时派船接货。买方接到卖方的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利卖方及时安排货物出运与准备装船。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办理运输保险。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买卖双方按CFR条件成交时,装运通知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所以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五、装卸时间、装卸率

    装卸时间指装货和卸货的期限。常使用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和港口习惯速度装卸,即装卸率来表示。

    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适用于昼夜作业的港口。它指在好天气条件下,昼夜连续作业24小时算作一个工作日的表示装卸时间的办法。

    六、滞期、速遣费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应规定滞期、速遣费条款。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为了补偿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由租船人向船东支付一定的罚金,此项罚金称为滞期费(Demurrage)。

    反之,如果租船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装卸,给船方节约了船期,从而降低了费用成本增加了收益,船方对所节约的时间要给租船人一定金额的奖励,这种奖金称为速遣费(Dispatch Money)。在实际业务中,速遣费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

    七、OCP条款

    在对美国出口贸易中,有时采用OCP(Overland Common Points)运输条款,意即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OCP地区,是以落基山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如按OCP运输条款达成交易,出口商可以享受较低的OCP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享受OCP优惠费率。陆运的运费率也可降低5%左右。

    采用OCP条款时,需注意的问题是: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必须在OCP地区范围,货物必须经美国的西海岸港口中转。提单上必须标明OCP字样,并在目的港一栏中填上港口名称并加注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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