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美、韩、日和台湾地区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量:3869 发布于: 2018-09-30

商务部28日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自2018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按照商务部2003年48号、2009年69号和2015年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调查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据悉,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2009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5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3年。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9月29日起终止实施。

2018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9月28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8年7月27日,商务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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