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制度必须用来执行

来源:中国贸易报 浏览量:1131 发布于: 2018-07-05

中兴事件的反复为国内企业敲响警钟

    美国商务部7月2日发布公告,暂时部分解除对中兴通讯公司的出口禁令。这一消息令不少对中兴事件有切肤之痛的中企,稍稍松了口气。在全球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当 下,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已成为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必经之途。美国对中兴通讯的“当头棒喝”无意中令不少国内企业紧起了“合规”这根弦。 

    记者从中国人民大学日前召开的“中国企业与美国法律风险”主题沙龙了解到,中兴付出的“昂贵”代价是违反了美国两大“合规”要求之一的出口管制,而另一项对海外公司的合规有着重要影响的法律就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于1977年水门事件后制定,主要有两项条款:一项是反贿赂,即禁止贿赂外国官员;另一项是内控会计条款,要求发行人(指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或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包括以美国存托凭证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司)记录准确,内控机制足够完善。这两项条款只要违反其中一项,哪怕没有“贿赂”行为,也可能因仅仅违反会计条款而获罪。 

    “很多公司有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即认为只要没有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开展业务,美国法律就不会波及到他们。但事实并非如此。”IBM总部诚信合规官唐军侠表示。 

    据了解,《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域外管辖权极其广泛。按照美国执法部门的诠释,该法不仅对美国公司、美国个人(包括为外国公司在海外工作的美国个人)适用,几乎只要与美国有生意往来,FCPA就会适用。唐军侠举例说,如果违法行为利用了美国的通讯手段(如电子邮件)、银行及金融系统等,哪怕公司不在美国或贿赂没有发生在美国,也可能受到美国政府指控。 

    此外,从个人角度,如果一个公司受限于FCPA,该法也将适用于公司的员工、董事、股东和代理。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证监会及其他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不仅仅是对公司采取重罚,对涉案个人的刑事诉讼也进一步加剧。 

    除了上述的中兴案,另一有启示性的案例是摩根大通通过雇用中国政府官员的子女亲戚以获得业务,被控违反FCPA并被罚2.64亿美元。摩根大通确实有一套流程来试图保证当聘用客户推荐的申请人时,该聘用符合法律而不是变相贿赂,但该流程没有被严格执行。该公司销售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并将该流程改变成专门雇用政府官员子女以获取业务的项目,各种监控形同虚设,于是,该流程也成为监管部门起诉的一项证据。 

    当下,合规经营愈来愈重要。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他们的代理、供应商、合作伙伴等证明其具备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并在合同中规定一旦乙方合规有问题,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另外,企业并购中合规审查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合规出问题,不仅损害公司声誉,还会影响企业与客户及其他经贸伙伴的关系。 

    美国CKR国际律师集团合伙人张宁建议,对美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符合美国法律所需的合规管理体系。 

    “合规管理体系并没有一个固定模板。根据美国法律实践,一个对监管机构来说比较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最起码应该包括下列因素:一是有独立的合规职能,最好是设立首席合规官职位,并确保首席合规官可以直接同公司最高管理者交流;二是建立员工行为准则及规章制度;三是合规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四是建立员工与管理层沟通渠道,让员工能够报告问题,明确规定不打击报复报告的员工;五是内部调查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违纪员工(包括经理及高管)给予纪律处分等。”张宁说。 

    他认为,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公司各个部门合作努力。很多企业建立了规章制度,但仅仅有规章制度只是纸上谈兵,远远不够。在中兴的声明中,中兴表示已经在合规方面做出“艰苦努力”,构建了出口管制合规管理架构、制度和流程等等。但中兴没有做到其与美国商业部的和解协议中同意的项目,表明这套制度和流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有合规制度却不执行,可能比没有还要糟糕,这种规避行为可以被执法部门看成是有意为之。 

    合规无小事,对于经历过生死挣扎的中兴而言,合规管理不仅是曾经的“救命药”,而且是未来健康发展的“预防针”。完善的合规体系与深入基因的合规文化,不仅能助力企业规避全球化道路上的危机与陷阱,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线客服